8154-3399612
預咨詢單位:[國庫司]
回復時間:[2019-11-19]
我單位是地方公辦高校,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我校在集中采購機構以外通過遴選方式確定5家社會代理采購機構,為學校代理政府集中采購以外其他采購項目,請問,此作法是否違反財庫(2019)38號文件“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法的資格條件” 條款?此作法能否適用于學校其他非政府采購項目?
答:1.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不屬于政府采購的范圍,采購人可以自行確定選擇方式。所述情形不違反規定。 2.其他非政府采購項目的選擇方式由采購人自行確定。 謝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