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采〔2022〕23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省政府采購中心:
為規范全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采購活動,提高采購集中度和采購績效,我們對《山東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采〔2020〕34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1日
山東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以下簡稱網上商城)采購活動,提高采購集中度和采購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結合全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通過網上商城實施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商城,是指依托互聯網環境和電子商務技術,實現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通用貨物、工程、服務(以下簡稱商品)項目,以及部分不限定數額標準的特殊屬性項目,全流程網上自主交易和動態監管的綜合性信息化服務平臺。網上商城由主站和各市分站組成。
第四條 網上商城采購活動應當落實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及采購本國貨物等規定,嚴格執行資產配置、軟件正版化、公務用車管理、信息安全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同級采購人的網上商城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確定本級網上商城采購范圍、限額(數額)標準、交易管理,組織采購人培訓,開展調查研究、政策咨詢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制定網上商城建設規劃方案、建設標準和管理制度,指導全省網上商城采購工作,提供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系統數據規范和標準接口、采購人基礎數據、供應商庫等基礎資源。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確定網上商城各市分站的使用功能、管理措施、角色權限、門戶風格等本地化需求,制定具體應用管理制度,指導本地集中采購機構開展分站運行管理,向省財政廳提出工作建議。
第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是網上商城建設運行管理機構,是網上商城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以外代理機構代理的框架協議采購項目以及非政府采購項目除外)。
山東省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省采購中心”)根據省財政廳委托搭建統一共享的全省網上商城交易平臺,制定交易規則和流程,組織管理供應商庫及商品庫,建立價格監測和信用評價機制,開展網上商城主站運行管理工作,配合各市財政部門指導分站做好運行管理。
各市集中采購機構按照各市財政部門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實施網上商城分站運行管理,開展本地供應商征集入駐、分站日常運行管理、業務培訓等工作,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本地化需求建議,協助省采購中心完成網上商城分站建設,配合省采購中心細化完善網上商城采購規則,完成同級財政部門安排或委托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 網上商城管理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競爭有序、誠實信用、開放共享”的原則。
第八條 網上商城按照財政部和山東省政府采購基礎數據規范和技術、產品標準,滿足山東省政府采購監管交易全流程信息化要求。
第九條 適宜網上商城采購的集中采購品目納入網上商城交易目錄。根據采購人需求,經省級或市級財政部門同意,網上商城可將集中采購目錄外常用采購品目納入網上商城交易目錄。
第二章 網上商城平臺
第十條 網上商城建設按照一體化和集約化思路,由省級統一規劃設計、統一標準建設、統一部署應用,為各級提供公共服務支撐,打造省域統一、分級應用、同級監管的網上商城平臺。
第十一條 省級政府采購項目通過主站組織實施交易活動,各設區的市、縣(市、區)采購項目通過各市分站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網上商城提供交易通道、綜合管理、統計分析、用戶支持等基本功能。綜合管理包括政策落實、交易管理、商品管理、供應商管理、采購人管理、價格管理、質量管理、誠信管理及其他確保網上商城采購秩序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根據政府采購政策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設區的市以上財政部門同意,網上商城可設立特色場館,提供交易服務或供需對接服務。在網上商城主站設立特色場館的需經省財政廳同意。
第十四條 網上商城平臺通過對接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平臺,實現與各級預算管理、預算執行、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統計分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管理的數據交互、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 網上商城應當加強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應用,為監督管理和公共決策提供數據服務和研判支撐。
第十六條 各級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妥善應對網絡故障、軟件故障、硬件故障、云資源故障、網絡攻擊、自然災害等導致的網絡安全緊急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網上商城建設運行管理機構及平臺不得向采購人、供應商收取使用費、入場費、管理費、服務費、保證金等費用。
第三章 供應商管理
第十八條 省采購中心根據網上商城運行管理需要制定網上商城供應商管理細則,實施標準化管理。
第十九條 堅持“符合法律法規、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廣泛競爭、過程公開透明”的原則,供應商通過承諾入駐、采購入駐等方式進入網上商城。
第二十條 網上商城入駐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入駐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通過承諾入駐方式進入網上商城的供應商,應當按照網上商城入駐規則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作出公平交易、誠信履約、服從管理的承諾,制定良好的本地化服務方案,自愿簽訂入駐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商城采購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出現不滿足前述第二十條規定、其他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或入駐網上商城情形的,退出網上商城。
第四章 商品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品是指以滿足采購人需求為導向,納入網上商城商品庫管理或通過網上商城進行交易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商品應當符合標準、質量優良、服務良好、價格合理。
(一)滿足國家或行業的強制性標準,符合國家三包政策及相關產業政策,執行有關政府采購政策;
(二)商品來源渠道合法,保證原廠原裝、全新正品;
(三)電商提供的商品應當是電商自有電子商務平臺在售的自營產品;
(四)應當對應網上商城品目分類上架,不得上架網上商城品目范圍外商品,不得混淆品目上架;
(五)上架商品應當配置明確、市場可買、貨源充足、信息完整;
(六)上架商品規格型號、配置參數、服務標準等應當與市場銷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銷售各類專供、特配商品;
(七)上架商品的價格不得高于其廠商官方網站同期對外公布的價格,也不得高出省采購中心委托第三方機構調研的市場合理價格,其中,電商提供的商品不得高于其自有平臺同期銷售價格;
(八)商品安裝調試或提供服務中涉及另行購置配件或支付 服務費用的,應當公開有償收費標準,未公開收費標準的,不得要求采購人另行支付;
(九)供應商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諾,提供售后服務;
(十)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與服務,應由本企業代理集成、自行制造建設或提供,不得違規轉包、分包。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負責商品上架和日常信息更新維護,確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實、準確、有效。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網上商城交易業務工作,包括信息維護、訂單受理、報價確認,以及商品咨詢、售后服務等。
第二十八條 上架貨物的配置參數、市場價格、服務標準等信息隨市場發生變化或者型號停產、缺貨的,供應商應當于1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或下架。
第二十九條 網上商城應當對商品庫實施價格和質量管理,對商品價格是否合理、商品質量是否合格等進行監測。省、市集中采購機構根據財政部門監管要求和網上商城運行情況,適時進行抽檢、回訪等,監測、檢查、調查結果報告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成交商品的質量和服務,必須實質性滿足項目采購需求。
第三十一條 省采購中心應當完善商品庫管理制度,建立動態管理機制,督促供應商按照承諾和管理要求做好商品上架、更新維護、網上報價、配送安裝、履約驗收以及售后服務等工作。商品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退出商品庫。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采購中心匯總各分站交易商品品目,編制商品目錄,報省財政廳備案后在網上商城公開。
第三十三條 網上商城提供超市采購、批量采購、框架協議(第二階段)采購三種采購渠道。超市采購適用于供應商已形成明確的配置參數、固定的產品功能等成品類通用貨物小額零星采購,以及采購人根據本單位工作需要提出的個性化采購需求的貨物、工程、服務類采購;批量采購適用于需求量大的成品類標準通用貨物采購;框架協議(第二階段)采購適用于第一階段入圍采購活動框架協議訂立后,采購人選定具體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活動。具體適用品目、限額(數額)標準等,隨同級集中采購目錄下發。年中如遇特殊情況,根據政府采購工作需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變動最小化的原則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做適當調整,并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公開。調整內容涉及主站的,需經省財政廳同意。
第三十四條 對采購量較大的批量采購訂單,可根據采購人意愿實施快速成交機制。一個歸集期內出現達到大訂單起始量的訂單時,由該訂單采購人確定是否啟動快速成交機制,對照批量采購優惠率立即形成該訂單的采購結果。大訂單起始量由省采購中心根據對應商品市場規律和采購需求特點與生產廠商磋商確定,向省財政廳備案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具有行業或部門共性需求的項目,或配置參數標準化的批量需求項目,鼓勵主管部門組織部門集中采購,通過網上商城具體實施。
第三十六條 網上商城提供直購、競價、電子反拍、優惠率四種價格形成機制。根據政府采購市場發展變化,經省財政廳同意,省采購中心可調整價格形成機制。
直購機制下,采購人與供應商直接按照商品上架價格成交,或者協商確定不超過商品上架價格的成交價格。
競價機制下,采購人按照規則隨機或自主選擇一定數量的供應商參與競爭,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中,價格最低的成交。采購人通過超市采購貨物的,可選擇單品牌型號的上架商品發起競價,也可選擇2個以上同品目、同配置檔次的不同品牌型號上架商品發起競價。對于個性化需求項目,可不限品牌型號商品發起競價。
電子反拍機制下,采購人按照規則隨機或自主選擇一定數量的供應商參與反拍,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中,最后一輪報價最低的成交。
優惠率機制下,根據生產廠商預先承諾,對照一定期間的采購總量,確定具體優惠率和成交價格。
框架協議(第二階段)確定具體供應商時,直接選定或順序輪侯的使用直購機制,二次競價的使用競價機制。
第三十七條 采購人應當遵循合理規范、厲行節約、符合實際、利于工作的原則確定采購需求。定制采購項目的功能要求、技術參數、服務內容或工程量清單等采購需求內容應當全面、詳細、準確。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響應采購人需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應商報價無效:
(一)參加同一項目不同供應商預留的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為同一人;
(二)參加同一項目不同供應商提交的報價內容高度一致或者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三)參加同一項目不同供應商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第三十九條 排名第一位的供應商原則上為成交供應商。采購人認為競價排名第一位的供應商不滿足采購實質性要求拒絕確認其為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排名第一位供應商認可、相關集中采購機構確認后,在網上商城網站公示3天,如無異議可確定下一名次成交候選人為成交供應商。
第四十條 網上商城采購品目范圍內,對屬于集中采購的需求,采購人認為非網上商城采購渠道更適宜其工作需要,或者網上商城采購渠道不能滿足其采購需求的,采購人可以依法依規選擇適宜的政府采購方式實施采購。對不屬于集中采購的需求,采購人可自行確定是否通過網上商城實施采購。
第六章 采購流程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健全政府采購內控機制,強化內部控制管理,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合理選擇網上商城采購渠道和價格形成機制,實現物有所值目標。
第四十二條 對擬通過網上商城實施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管理要求備案政府采購計劃,每條計劃應當對應一個品目、一個標包。
第四十三條 采購人或供應商不得隨意變更已經雙方確認的成交結果。因采購任務取消或不可抗力影響確需變更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提交相關集中采購機構認可后,變更成交結果并公告,在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網上商城采購訂單經采購人和供應商雙方確認后,根據政府采購、財務管理、資金支付等相關規定簽訂書面政府采購合同(以下簡稱合同)。鼓勵簽訂電子合同,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效力等同。對配置簡單明確、金額較小的訂單可使用簡易合同。合同發生變更的,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相關要求履行備案手續。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和供應商按照約定或根據采購規模、實施進度及服務周期等因素,在合同中明確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支付合同資金。
第四十六條 合同簽訂后,采購人按規定于2個工作日內,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公示合同信息。
第四十七條 網上商城采購項目的履約保證金由采購人收取,鼓勵采購人使用擔保函等非現金形式。達到履約保證金退還條件的,采購人應當及時退還,不得無故拖延、克扣。禁止違規收取質保金。
第四十八條 供應商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商品送達采購人指定地點,并完成安裝調試,或提供相應服務、交付相應工程。
第四十九條 供應商交付貨物、服務期滿、工程竣工后,或合同履行達到驗收條件后,采購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進行驗收。
第五十條 驗收通過后或者對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在收到發票后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發起支付。
第五十一條 供應商應嚴格按照網上商城入駐承諾書、合同約定、服務承諾以及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履行商品更換、退貨、維修等售后服務。出現售后服務投訴糾紛時,應在服務承諾及合同約定范圍內妥善解決。
第五十二條 履約驗收通過后10日內,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就采購價格、質量、服務、驗收、支付等情況進行履約滿意度互評,并統一納入網上商城信用評價體系。
第五十三條 質疑的提出和答復、投訴的提起和處理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管理。采購人通過網上商城發出的采購需求視同采購文件。供應商確認訂單或參與報價視同完全接受采購人邀約。通過網上商城發出的報價及承諾等,視同投標響應文件。
第七章 誠信管理
第五十四條 網上商城采購適用誠信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落實財政部信用記錄查詢和使用工作要求。
第五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樹立守法守信、高效廉潔的采購行為準則,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紀律制度,嚴格履行約定義務。
第五十六條 采購人在網上商城采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記入山東省政府采購采購人行為記錄:
(一)惡意拆分項目的;
(二)惡意串通的;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
(四)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拒不糾正的;
(五)無故拖延或拒絕簽訂合同、履約驗收、支付資金、退還履約保證金的;
(六)向網上商城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其他商品、服務等合同以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十七條 供應商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對出現違反網上商城管理規定或不履行承諾的,各級集中采購機構應當通過網上商城平臺系統進行公開警示,督促其整改糾正,并計入網上商城供應商信用評價體系。
第五十八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集中采購機構在網上商城平臺系統給予風險提示或公開警示,必要時進行約談,并督促供應商限期改正問題。1個月內累計2次被公開警示的,暫停其網上商城交易3個月;12個月內累計3次暫停交易的,退出網上商城,2年內網上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駐申請:
(一)混淆品目分類上架商品,商品信息嚴重缺失、失真,商品描述與實際明顯不符的;
(二)未認真履行商品維護管理職責,商品配置參數、市場價格、服務標準等發生變化未及時更新,停止銷售或無庫存商品 沒有及時下架處理的;
(三)電商上架非自營商品,廠商上架非本企業生產制造商品;
(四)上架或銷售網上商城目錄外的商品,或者特供、特配、專供商品的;
(五)供應商信息發生變更后,未及時在網上商城更新信息的;
(六)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分配批量集采歸集的訂單或確認采購人發出的訂單,被采購人投訴的;
(七)合同簽訂前,無正當理由隨意取消采購人直購訂單,被采購人投訴的。
第五十九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網上商城交易3個月,由集中采購機構督促其限期改正問題,12個月內累計3 次暫停交易的,退出網上商城,2年內網上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駐申請: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履約,延期供貨、施工或提供服務,被采購人投訴的;
(二)提供的商品存在非全新正品、擅自更換配件、降低配置或服務標準的;
(三)售后服務響應不及時,服務態度惡劣,不按規定退換貨或提供維修服務,推諉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責任,被采購人投訴的;
(四)商品交易價格明顯高于同期市場合理價格的;
(五)送貨、安裝、調試過程中超出標準或約定進行收費的;
(六)為采購人安裝盜版或來源不明軟件的;
(七)連續3個月每月訂單差評率超過 5%的。
第六十條 網上商城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網上商城,2年內網上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駐申請,同時列入政府采購行為記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網上商城入駐或采購項目成交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進行質疑的;
(三)沒有明確的訴求和佐證資料而進行虛假、惡意、重復質疑的;
(四)惡意串通的;
(五)提供或銷售假冒偽劣、質量不合格、盜版侵權或國家禁止生產銷售商品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八)合同轉包的;
(九)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的;
(十)拒不糾正違規、違約行為,拒不執行財政部門處罰措施的;
(十一)向網上商城運行維護或技術支持等平臺服務單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等有關人員行賄或輸送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利用非法手段攻擊入侵網上商城平臺系統,篡改數據或者交易記錄的;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省采購中心研究提出網上商城供應商信用評價要素,經省財政廳核準后在網上商城公布。網上商城供應商信用評價結果在網上商城實時公開,并作為供應商管理和采購人邀請供應商、專家推薦供應商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各級集中采購機構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網上商城季度運行報告,于每年結束后 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年度運行報告。季度運行報告主要包括交易概況、平臺運行及應急處理等內容;年度運行報告主要包括采購交易、統計分析、管理措施、改革創新、趨勢動態、平臺運行及應急處理等內容。運行報告工作納入集中采購機構年度考核范圍。
第六十三條 供應商參與網上商城采購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程序維護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社會公眾可對網上商城的供應商及商品的價格、質量、服務及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各級財政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各自職責分工予以管理。
第六十五條 供應商暫停網上商城交易到期后,應當向做出暫停措施的集中采購機構提交書面整改材料,申請恢復網上商城交易,集中采購機構應于3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六十六條 財政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第六十八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