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22-0130014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財采〔2022〕24號
各市財政局,省黃三角農高區管委會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全省各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我們對《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魯財采〔2018〕66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7日
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經山東省財政廳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本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的聘用、抽取、履職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管理實行德才兼備、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正向激勵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財政部門監管職責 第四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是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對評審專家的征集選聘、培訓指導、評價考核、動態管理、續聘解聘、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全省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評審專家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維護管理,負責統籌安排全省評審專家資源; (二)負責制定評審專家的征集選聘、抽取使用、業務培訓、評價考核、勞務報酬標準等規則; (三)負責評審專家庫入庫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選聘、續聘和解聘工作; (四)負責全省評審專家的業務培訓、評價考核; (五)對參加省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本市申請人入庫、續聘材料的匯總; (二)根據省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細化規范本地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執行規定; (三)根據工作需要,對本市分庫評審專家進行業務培訓、評價考核; (四)對參加市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財政部門對參加縣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評價考核、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第三章 專家聘用管理 第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與申請評審專業一致或高度對應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政策法規,熟知申請評審專業相關市場情況,能夠勝任政府采購項目論證、評審、驗收及咨詢等相關工作;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能夠正常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熟悉計算機操作,能夠使用計算機完成評審工作; (八)自愿接受財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九)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省財政廳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選聘程序: (一)省財政廳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發布選聘征集公告,明確選聘專業、條件、應聘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各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受理入庫申請材料,查詢申請人信用記錄情況,對照評審專家標準條件提出相關建議。 (三)省財政廳成立審核小組按照“條件滿足、擇優選聘”的原則,對申請人是否具有選聘資格審核。 (四)省財政廳對通過審核的擬聘人員開展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評審實務培訓,并進行能力測試。 (五)省財政廳通過“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對通過能力測試人員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管理,并通過短信告知專家本人。 對于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除按上述規定開展評審專家選聘工作外,省財政廳還可主動對接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校等單位開展推薦工作,被推薦人員的職稱、工作年限和年齡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報材料,并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完成注冊和信息錄入: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承諾書和申請表(見附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專業技術職稱證書須載明職稱專業和職稱級別等信息且在有效期內;同等專業水平材料須明確專業方向、與職稱級別有對應關系的證明材料,且在有效期內)。 (三)居民身份證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證件照片。 (五)本人認為需要回避的信息。 (六)本人近三年社保繳納證明材料(已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明材料)。 (七)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和榮獲省級以上學術榮譽稱號的申請人,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涉密申報資料可交財政部門線下核實,禁止錄入系統平臺。 第十一條 應聘申請人應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以及所從事的工作領域,對照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填報評審專業,最多不超過3個。屬于適當放寬第八條第(二)項、第(五)項條件的申請人,只可填報1個評審專業。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學歷及所學專業、技術職稱、工作單位、評審專業、歸屬分庫和常住地等信息變更,應當及時通過專家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提出變更申請,由所在分庫的市財政部門確認,省財政廳備案通過。其他信息變更由專家管理系統自動確認。評審專家應保持專業的穩定性,不得隨意變更評審專業。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聘期一般不超過3年。聘期屆滿前,評審專家應按要求申請續聘,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后,方可納入專家管理系統自動抽取范圍。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二)未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或測試不合格的; (三)聘期內被財政部門暫停隨機抽取資格2次及以上的; (四)續聘時未更新提供申請承諾書、近三年社保繳納證明材料(已退休人員除外)的; (五)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列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屬分庫財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其中因采購項目評審產生不良行為記錄的,由項目所屬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省財政廳予以解聘: (一)出現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的。 (二)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的黨紀處分或受到記大過及以上的政務處分;受到除警告、通報批評、罰款以外的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相關活動,或者存在失德失信行為造成較大影響的。 (四)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解聘的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再接收其重新入庫申請。 第四章 專家抽取管理 第十六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專家管理系統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評審專家庫的抽取和使用與監督管理相分離。 第十七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采購項目性質、金額大小、實施計劃等情況,合理確定評審所需的評審專家專業、人數、評審時間、回避信息等。采購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項目、標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合并抽取同一批評審專家。 第十八條 對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方式管理辦法》等規定,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相關書面材料應作為采購文件歸檔備查。 第十九條 省內高校、科研院所的采購預算屬于科研儀器設備類的項目決定自行組織采購的,采購人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定評審人員組建評審委員會,并在專家管理系統備案。自行選擇的評審人員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嚴格執行回避的有關規定。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應在評審專家名單中對自行選定的評審人員進行標注,并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 第二十條 除由談判小組(磋商小組、詢價小組)制定相關采購文件需提前抽取專家,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省內抽取評審專家的,其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4小時,且不得遲于評審活動開始前4小時;跨省抽取評審專家的,其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48小時,且不得遲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4小時。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選擇評審專家抽取區域。采購預算金額單項或者批量不足500萬元的,在至少1個設區的市范圍內抽;500萬元及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在至少3個設區的市范圍內抽;1000萬元及以上的,在至少5個設區的市范圍內抽取。社會影響較大、技術復雜或者采購需求特殊的項目,可在全省范圍內抽取,或者根據需要在省外抽取評審專家。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的隨機抽取,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需求提出。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登錄專家管理系統錄入抽取信息,包括項目預算、評審時間及地點、所需評審專家地域、專業、數量、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二)抽取流程。專家管理系統根據抽取需求,自動隨機在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向其撥打語音電話,評審專家確認參加的會收到短信提示,告知評審時間地點及相關事項。系統自動隨機抽取專家直至確認參加評審的專家數量等于抽取需求為止。 (三)名單解密。評審活動開始后,專家管理系統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解密評審專家名單。 第二十三條 預定評審時間開始后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應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封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等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抽取成功后,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隨意取消評審或者改變評審時間。確需取消評審或者改變評審時間的,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2小時前在專家管理系統備案并通知相關評審專家。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抽取情況及評審專家信息負有保密責任。評審專家不得向項目潛在供應商或相關利益人泄露。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搜集評審專家信息以實現非法目的。評審專家不得搜集其他評審專家信息或者與其他評審專家串聯以實現非法目的。 第五章 專家履職管理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評審準備工作,包括評審場所、錄音錄像和計算機設備、采購文件、響應文件等。評審現場應全程錄音錄像,相關音像資料應與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評審活動開始后,通過專家管理系統打印評審專家名單,核實評審專家身份,組織評審專家簽到和簽署評審專家承諾書、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告知回避要求和評審工作程序。相關內容應以書面形式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身存在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及相關活動。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主要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情形: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如發現評審專家有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應要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第二十九條 參加過采購項目前期論證的評審專家,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在職工作人員、采購代理機構在職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參評政府采購項目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應邀參加評審的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報告; (三)對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依照相關規定和標準,獲得評審勞務報酬; (五)針對財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處理和處罰作出解釋和說明;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應邀并準時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等工作。遇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時參加的,應提前2小時通過專家管理系統請假,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替。 (二)發現有與本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時,應主動提出回避。 (三)自覺遵守政府采購廉潔自律規定,不得接受政府采購供應商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不正當利益。 (四)嚴格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五)客觀、公正、審慎履行職責,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并對所出具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評審時嚴禁出現下列行為: 1.未按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2.違反評審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3.在澄清、說明或補正時,故意誘導有關供應商表達與其采購響應文件不同的意見; 4.在評審過程中擅自離開評審現場,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5.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6.其他不遵守評審紀律的行為。 (六)發現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審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 (七)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八)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宜,接受采購人或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評審活動或其評審意見的咨詢,必要時提供書面說明。 (九)參加和接受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主動學習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相關政策。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特定供應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術發表任何傾向性、歧視性、排他性、引導性意見; (二)向評審委員會成員明示或暗示傾向性意圖; (三)代替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審打分、擬寫評審意見; (四)非法干預評審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審; (五)非法透露評審委員會成員對投標(響應)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推薦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應于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評價對方職責履行情況。 第六章 專家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評審專家有《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法對其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做好記錄、保存證據,及時向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建立評審專家考核評價機制,將評審專家違法、違規、違紀及評審異常等情況納入考核評價體系,對違法違紀評審專家實施紅黃牌懲戒。 第三十八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亮紅牌,由專家所屬分庫或項目所屬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省財政廳給予解聘處理: (一)存在《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 (三)在采購結果公示前,泄露自己或他人應邀參加項目評審身份和參與評審項目有關信息的; (四)不如實填報回避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動提出,或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申請回避的; (五)索取收受供應商、其他利害關系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接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財政部門電話通知3次以上(含3次)或書面通知后,仍不履行配合答復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的; (七)建立或加入以政府采購專家為主體的社交媒體群,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活動的; (八)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參加評審工作、政府采購業務培訓或測試的; (九)應聘、續聘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專家資格的; (十)其他濫用評審權利、拒不履行評審義務、違反評審紀律,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財政部門監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亮失信黃牌,由項目所屬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省財政廳暫停其3-6個月隨機抽取資格: (一)接受評審任務后未按時參加評審工作超過30分鐘(含30分鐘)或早退的; (二)接受評審任務后未參加評審活動且未按規定事先請假的; (三)在參加評審活動過程中,拒絕將手機等全部通訊工具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一保管的; (四)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專家身份驗證的; (五)在評審過程中發表傾向性、歧視性、排他性、引導性言論,明示或暗示授標意圖,影響其他評審專家獨立評審的; (六)在評審工作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七)評審時間內擅自與外界聯系的; (八)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拒不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做出結論的; (九)向采購人、代理機構索要評審勞務報酬標準和差旅報銷標準以外費用的; (十)不配合解答采購人或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評審活動、本人評審意見的咨詢,或拒不提供書面說明的; (十一)被財政部門約談1次及以上的; (十二)工作單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事項發生變化后不及時變更的; (十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條 對評審專家處以紅黃牌處理的,應當告知評審專家本人,處以紅牌處理的,還應當告知推薦人和所在單位。 第四十一條 質疑投訴、信訪舉報等涉及評審專家的,相關問題處理期間,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評審專家的隨機抽取資格。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依托專家管理系統平臺,依據評審專家參加培訓測試、日常監督和履職評價結果等情況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四十三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需要相關專家參與采購需求制定、進口產品論證、采購文件編制、合同履約與驗收、投訴處理和《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外的采購活動時,可借用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選擇,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七條 中央駐魯單位、駐魯部隊開展項目評審等采購活動,經協商可借用我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并按本辦法規則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參加相關項目評審時的勞務報酬、質疑投訴、監督管理等事項按照中央和軍隊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渡綎|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財采〔2018〕66號)、《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規則〉的通知》(魯財采〔2017〕64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承諾書(樣本) 2.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申請表(樣表) 3.個人簡歷(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