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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探討

      采購文件質疑時效的這四大問題您搞懂了么

      時間:2018-7-27 13:58:27  作者:清暉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查看:251  評論:0
      質疑時效的七個工作日究竟該從哪天起算?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的當天是否計算在內?供應商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質疑函的,質疑時效又當從哪一天計算?針對實踐中對采購文件質疑時效性的諸多疑問,我們逐一進行分析。


        問題一: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如何確定


        有人說,財政部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 號)中已經明確過: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對于采購文件的質疑從這些期限屆滿之日開始算。這個觀點當然是錯誤的,因為上述期限是對采購公告提出的期限要求,而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未必是采購公告期限屆滿之日;采購公告期限和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從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也不盡相同。采購公告期限在法律上已經作了明確規定,而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在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實施條例》中也只是規定了招標文件提供期限的底線--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更值得一提的還有,根據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 號)的規定,競爭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磋商文件發售期限的底線為,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此時如果采購文件提供期限和采購文件公告期限一致,那就是大于競爭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的。


        因此,采購公告期限和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從法律的規定上首先就是不能劃等號的。


        那么在采購實踐中,采購公告期限、采購文件公告期限以及采購文件提供期限時長方面有無差異呢?調查發現,多數采購中,招標文件公告期限和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時長是一致的。但也有不少不一致的情況,例如,很多招標文件提供期限僅有4個工作日,短于招標公告的法定期限,應予糾正。而在有的采購中,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是長于招標公告期限的,例如,在外交部某不干膠貼紙采購項目公開招標公告中就做了這樣的規定,“獲取招標文件時間2018年5月30日09:00至2018年06月15日16:30”。


        采購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沒有規定底線。實踐中,很多通過網絡下載的采購文件,在提供期間均是掛在網上公開的,提供期間也就成為了公告期間。為了與《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提及的“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做好銜接,建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文件公告期限”。


        采購公告期限和采購文件公告期限是一回事嗎


        有人說,財政部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中已經明確過了: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對于采購文件的質疑從這些期限屆滿之日開始算。這個觀點當然也是錯誤的,因為上述期限是對采購公告提出的期限要求,采購文件公告不等于采購公告。采購公告的期限是法定的,采購文件公告期限是招標文件根據采購的實際情況在采購公告中約定的。


        對于采購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法規只是提出最低限要求,例如《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具體提供期限則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中進行明確,例如,在“河北省環境綜合執法局遠程執法抽查系統運行維護經費公開招標”公告中,就明確“獲取文件開始時間:2018-06-05”、“獲取文件結束時間:2018-06-11”,在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的招標公告中,也會明確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


        對采購文件質疑哪一天為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損?


        有人說,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以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和第四十五條“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之規定,招標文件的質疑時效的起算從發出招標文件后5個工作日開始起算,對競爭性談判文件和詢價文件的質疑時效的起算從發出招標文件后3個工作日開始起算。這種算法當然也是錯誤的。


        采購文件的提供期限未必是供應商知道和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比如,供應商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供采購文件的第一天就去領取了采購文件,那起算時間能說是采購文件提供后“5個工作日”開始起算嗎?


        采購文件以公告方式發出,由潛在供應商自行下載的,其應知其權益受到算還之日應為其下載之日;采購文件由供應商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指定的地點領取的,領取之日為其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在公告期限或是提供期限屆滿之前未下載或領取的,其再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只能是從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因為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為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招標文件提供期限中提及的“5個工作日”,《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談判文件提供期限以及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詢價通知書中提供期限中提及的“3個工作日”,都是一個底線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能跌破這個底線,但是可以大大高于這個時限,比如說8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都是沒有問題的。


        供應商質疑時效的期間應當如何計算?


        在采購實踐中,有人對于采購文件質疑時效的起算,是從供應商下載或領取采購文件當日開始計算期間的。這樣的算法是錯誤的。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參照該規定,期間開始日不應該計算在期間內,比如A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領取了采購文件,那其對采購文件可以質疑的時間就從2018年5月29日起算。由于政府采購質疑時效期間是以工作日計算的,因此,質疑時效期間就是2018年5月29日(星期二)~6月6日(星期三)。需要注意的還有,如果起算之日是休息日或節假日的,應當后移到工作日起算。例如,如果供應商領取采購文件的時間為2018年6月8日(星期五),那對采購文件質疑的起算時間應該從2018年6月11日(星期一)起算。


        郵寄或快遞方式提交質疑函的期間如何計算?


        在采購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的情況,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期限屆滿次日收到供應商郵寄來的質疑函后表示,已經過了質疑時效,不予受理。這種做法也是有問題的。


        關于質疑函在寄送中時間算不算的問題,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因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供應商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質疑函的,只要郵戳或是發快遞的時間能夠證明供應商的質疑函是質疑期限內發出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受理。比如對于采購文件的質疑,供應商是在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領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的郵件或是快遞如果是在2018年6月6日以前(包含6月6日)發出質疑函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就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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